河南理工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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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坠落

2022/8/21 15:49:26   

(本章程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教政法〔2019〕421号),现予公布并实施。)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专业设置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五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九章 学校文化标志

第十章 附则




序 言

河南理工大学是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河南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高校、河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高校。学校创建于1909年,为我国第一所矿业高等学府和河南省建立最早的高等学校。学校历经焦作路矿学堂、福中矿务大学、私立焦作工学院、国立西北工学院、国立焦作工学院、焦作矿业学院等重要历史时期,1995年恢复焦作工学院校名,2004年更名河南理工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以推动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为己任,坚持以服务地矿行业为特色,承载起振兴国家能源事业和民族工业发展的历史重任,汇聚了众多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孕育了丰富的教育教学和学术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和优良的办学传统,培养了一大批科学家、企业家、教育家、政治家和高级专业人才,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国家能源事业发展、民族工业振兴、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作出了特殊贡献。

新时代的河南理工大学,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自强不息、奋发向上”办学精神和“明德任责”校训、“好学力行”校风,着力推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将学校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决策咨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优秀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基地,努力振兴百年理工、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河南理工大学,简称“河南理工”。

学校英文名称: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缩写为“HPU”。

学校域名为:http://www.hpu.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河南省焦作市世纪路200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学校可设多个校区。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扩大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模式。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教研室、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河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

(一)任免学校行政领导;

(二)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人员员额;

(三)依法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四)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五)依法监督学校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源,保障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全面考核考查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处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八)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设科学研究基地、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

(九)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教育资源,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实行学校事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六)履行大学法定职责,发挥大学功能,为师生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人才培养与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成才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健全人格、扎实基础、宽阔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学科门类设置与学科专业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促进学科间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以本科、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多层次办学,开展博士后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招生方案自主选拔(招收)学生,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评价,接受举办者对人才培养质量的监督与抽检。通过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实施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生考核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与科学探索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社会服务,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文化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合作办学、文化交流、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办学需要,科学设置内部组织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障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组织、本级组织的决议,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党性修养、办学治校能力与领导水平,充分发挥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作用。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负责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培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干部的选任、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七)领导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明德任责”校训、“好学力行”校风、“勤勉求是”学风和“严慈、严谨、严格”教风为主要内容的学校核心价值理念,发挥文化育人作用。

(八)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实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监督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领导学校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一)领导学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在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建立健全党委书记与校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定期沟通机制,做到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定前充分酝酿沟通,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同工作。

党委副书记及党委常委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在学校党委集体领导下,分别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和工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称“校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称“校党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对学校全局性重要事项与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与其他重要工作报告。其议事规则由校党委全委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行使高等教育法、学校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各二级单位和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和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与实施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依照权限任免内设行政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与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基本设施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完善办学条件;筹措办学经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依法合理高效使用学校资源。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负责学生管理、奖惩和招生就业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推动国际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组织开展学校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后勤保障、校务公开和计划生育工作。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制定与修改。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河南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拟订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校党委监督检查考核党组织和党员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协助校党委建立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协助校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及警示教育,推进校园廉洁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廉氛围。

(六)负责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和行使权力行为,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七)负责对“三重一大”制度落实、干部选任和意识形态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投诉并进行查处。

(八)负责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证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九)负责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二级纪委(纪检委员)开展工作。

(十)配合做好党的代表大会筹备工作,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十一)完成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在主任委员领导下按照其议事规则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理工学科学部、人文社会学科学部,并根据学科特点与学校实际设立教师评聘、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学部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位点建设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科专业调整方案及申报材料,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讨论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六)评定校内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励。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八)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评估或裁决相关学术事项,对学术道德投诉和学术领域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学术组织开展学术工作。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位评定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议事规则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其议事规则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二)审定学士、硕士与博士学位的授予标准与细则。

(三)审定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作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申报优秀博士、硕士论文获得者名单。

(五)审定学位点建设与调整结果。

(六)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申诉和其他事项。

(八)完成与学位评定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工会”)是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学校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共青团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称“校团委”)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团结教育青年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按照法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他们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和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管理。对其投资入股的单位实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与实际需要设立学院。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均为学院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党委(党总支)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制度,按照确定的议事范围和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和批准。

有关学院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经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后再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遵照学校规定设置系(教研室、研究所、实验中心、实验室等)教学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学院的学科、教师、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宜。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确定。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应当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对本学院学生学位进行初步评定的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制定。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依托学院设立的研究院(所、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人员编制隶属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实行相对独立、相互依托的管理体制。按照学科特点和建设要求设立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宜,是其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参照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分团委(团总支)。学院分团委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与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在职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等组成,不包括学校所聘请的专家与外教。

学校对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别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与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享有出国培训、进修、交流和访问的机会。

(九)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不得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不得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不得有其他违反教职工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分级管理。

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解聘、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关心爱护教职工,健全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需要聘请专家和外教,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称“校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承担其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校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依法直接选举产生,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主要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绩效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校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校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行使的职权参照校教代会职权制定。

第六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招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组织或参加校内的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享有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履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人生志向、专业发展和生活态度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善待他人、热心公益、爱护自然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学生会,有条件的学院可设研究生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的领导下,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规定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章 理事会、基金会、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和监督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密切社会联系、提供决策咨询、筹集办学资金、广泛争取社会支持。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学校提名,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与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非公募独立法人机构。旨在加强和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基金会负责接受和管理各类社会捐赠。基金会依法登记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鼓励学院成立分会。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办学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院系为主体、权责明晰、一级核算、多级管理”的财务运行机制。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九章 学校文化标志

第八十一条 学校的文化精神。

校训:明德任责;

校风:好学力行;

教风:严慈、严谨、严格;

学风:勤勉求是;

办学精神:自强不息,奋发向上;

办学理念:育人为本,崇尚学术;

办学传统:勤奋务实,爱国爱校。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同心圆徽标,以蓝色为基准色。内圆是由“河南理工大学”英文缩写“HPU”组成的火炬图案,右下方有“190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毛体“河南理工大学”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为圆形;学生佩戴的徽章为长方形。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蓝底白字,中央为学校的校名,左边配以学校徽志。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河南理工大学校歌》,创作于20世纪30年代,李敏修作词,张洪岛谱曲。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九月十六日。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校名(含简称与英文名称)、域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属于学校所有;非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议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生效。学校向社会公布本章程。

第八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学校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修改;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更;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事项;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本章程的修正案,按照第八十七条的程序和要求修订。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义务。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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